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7执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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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42号案件名称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李敏;代先安;刘少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春,女,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冉隆位,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97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代先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少芝,女,汉族,1980年02月1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隆位、李敏、代先安、刘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陕0927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158019.00元;并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400.00元、申请费7400.00元。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陕0927执14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曦书记员姜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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