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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学万、吴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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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季学万、吴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季学万;吴凯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学万,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季学梅,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凯,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学万与被执行人吴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2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吴凯名下银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季学万对于被执行人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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