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学万、吴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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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季学万、吴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季学万;吴凯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学万,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季学梅,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凯,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学万与被执行人吴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2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吴凯名下银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季学万对于被执行人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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