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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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621号案件名称
王某、王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王某;王峰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1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王某之母。被执行人:王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8日申请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以已与被执行人王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王峰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申请人愿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克新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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