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汪思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6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637号案件名称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汪思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汪思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深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思彦,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汪思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3359号民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由汪思彦支付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57241.41元;当庭支付3000元,下剩54241.41元分18期,前17期每个月11日前还款3000元,最后一期还款3241.41元;若汪思彦连续两期未支付融资租赁费,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汪思彦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汪思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思彦联系不上,无可供执行财产,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被执行人汪思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汪思彦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汪思彦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后又对被执行人汪思彦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临控、悬赏等,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思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思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汪思彦新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时,申请执行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双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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