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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恩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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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56号
  • 案件名称

    幸恩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幸恩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56号被执行人:幸恩关,男,汉族。被执行人幸恩关罚金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2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幸恩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追缴违法所得492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49200元,但被执行人幸恩关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幸恩关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幸恩关银行存款696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幸恩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幸恩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幸恩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幸恩关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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