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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向阳与王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辖终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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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辖终13号
  • 案件名称

    强向阳与王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江汉;强向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向阳,男,住陕西省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汉,男,住陕西省洛南县。上诉人强向阳因与被上诉人王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1民初10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强向阳上诉称:撤销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1民初106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审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一审被告强向阳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未对合同的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王江汉作为一审原告,诉请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则王江汉应作为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其经常居所在陕西省洛南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陕西省洛南县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强向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柯  妍书  记  员  张  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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