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正忠与豆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7民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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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914号案件名称
吕正忠与豆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豆占国;吕正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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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7民初914号原告:吕正忠,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206013011。被告:豆占国,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米脂县十里铺供电所职工,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302301X。原告吕正忠与被告豆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正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正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豆占国偿还原告吕正忠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233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6日(古历2013年11月14日),被告豆占国向原告吕正忠贷款共计5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被告向原告立写借据两支,并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后被告将利息结算至2018年12月16日,并于2021年2月26日给原告利息700元,再未偿还。现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豆占国辩称,2013年12月16日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分是事实。借款后他将利息清算至2018年12月16日,又于2021年2月26日给付原告利息700元,之后再没有偿还过。对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他从2017年开始得了脑梗和心肌梗塞,医药费过高,以前做生意也赔了,外面有些钱也没要回来。他现在除了一个月三千元左右工资外再无其他收入,他还要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给原告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被告豆占国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正忠与被告豆占国系邻村认识关系。2013年12月16日(古历2013年11月14日),被告豆占国向原告吕正忠提出借款,原告吕正忠两次将现金交付被告豆占国后,双方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豆占国向原告吕正忠立写借据二支,其内容分别为:“今贷到吕正忠人币叁万元整 利息壹分伍厘 贷款人:豆占国 古历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今贷到吕正忠人民币贰万元整 利息壹分伍厘 贷款人:豆占国 古历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借款后,被告豆占国将2018年12月16日之前的利息已结清,并于2021年2月26日给付原告利息700元,余款再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吕正忠与被告豆占国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吕正忠以现金交付方式完成了款项交付义务后,原告吕正忠与被告豆占国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原告吕正忠可随时主张返还。被告豆占国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对原告吕正忠的利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决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规定,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豆占国于2021年2月26日支付原告利息7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豆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正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6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700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被告豆占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申 世 芬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世 轩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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