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平、洪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7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787号案件名称
王玉平、洪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玉平;洪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平,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余雅村庆余组。被执行人:洪星,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鼓峰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平与被执行人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平和被执行人洪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1616号 下一篇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星光大道歌舞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4执17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