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玲、高淑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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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49号案件名称
刘庆玲、高淑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庆玲;高淑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49号原告:刘庆玲,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区。被告:高淑珍,女,55岁,汉族,住XX县XX乡XX村。原告刘庆玲与被告高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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