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丽君、王立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3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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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33号之二案件名称
袁丽君、王立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丽君;王立琴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丽君,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王立琴,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立琴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51号(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宿舍)1栋2-101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0004XX号,原所有权证号为:000533XX号】的房产,现该财产经二次拍卖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立琴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51号(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宿舍)1栋2-101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0004XX号,原所有权证号为:000533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伟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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