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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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851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851号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75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8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851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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