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永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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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433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永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永贵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2433号王永贵、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永贵申请执行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神劳人仲案字(2020)18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永贵给付补偿款3485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人给付补偿款18720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6558元,支付申请人王永贵16138元,缴纳执行费42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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