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尤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3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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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3055号案件名称
王某、尤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尤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3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锋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袁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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