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冬冬、张秀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1)豫1502民特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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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特7号案件名称
胡冬冬、张秀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冬冬;张秀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02民特7号申请人胡冬冬,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张秀华,曾用名张二妮,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请人胡冬冬与被申请人张秀华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冬冬诉称,申请人胡冬冬与被申请人张秀华是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自1998年9月9日驾驶豫S×××**号出租车外出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秀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秀华,曾用名张二妮,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申请人胡冬冬的母亲。2005年8月,被申请人张秀华的丈夫胡建国前往原浉河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其妻张秀华于1998年9月9日驾驶红色奥拓出租车失踪,经多方查询,现人车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冬冬申请宣告张秀华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登报发出寻找张秀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秀华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浉河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居委会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失踪人。本案中,申请人胡冬冬系被申请人张秀华的儿子,系法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现被申请人张秀华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人申请其为失踪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代管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现申请人胡冬冬作为失踪人张秀华的成年子女要求作为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秀华失踪。二、指定胡冬冬为失踪人张秀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崔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宗华书 记 员 妥靓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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