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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为军、陈友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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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519号
  • 案件名称

    姜为军、陈友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姜为军;陈友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519号原告:姜为军,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陈友坤,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姜为军与被告陈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为军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熊乾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金辉书 记 员 李 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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