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为军、陈友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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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519号案件名称
姜为军、陈友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为军;陈友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519号原告:姜为军,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陈友坤,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姜为军与被告陈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为军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熊乾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金辉书 记 员 李 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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