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平、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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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672号案件名称
吴小平、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小平;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兴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672号原告:吴小平,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经济开发区。被告: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木里港路中财科伦有限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陈文风。被告:岳阳市兴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九华山路一号。负责人:周世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兴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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