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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进、资兴市白廊镇恒魁村金银塘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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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224号
  • 案件名称

    何先进、资兴市白廊镇恒魁村金银塘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先进;资兴市白廊镇恒魁村金银塘组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何先进,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资兴市白廊镇恒魁村金银塘组。负责人:欧小芳,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何先进与被执行人资兴市白廊镇恒魁村金银塘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先进与被执行人资兴市白廊镇恒魁村金银塘组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岳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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