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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玉、陈爱芬等应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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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2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花玉、陈爱芬等应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花玉;陈爱芬;应小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花玉,女,1951年04月02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爱芬,女,1965年01月1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应小兰,女,1956年02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花玉与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花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花玉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陈爱芬、应小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应小兰存款账户,本案参与分配到7216元;被执行人陈爱芬的退休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另案冻结,届时本案参与分配;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应小兰的保险不作处置。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21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花玉。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爱芬、应小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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