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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定、刘传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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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952号
  • 案件名称

    杨志定、刘传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志定;刘传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952号原告:杨志定,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传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杨志定与被告刘传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志定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杨志定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月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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