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定、刘传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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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952号案件名称
杨志定、刘传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志定;刘传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952号原告:杨志定,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传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杨志定与被告刘传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志定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杨志定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月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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