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才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7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75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才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才科;袁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754号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才科,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袁霞,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才科、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才科、袁霞的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向才科、袁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冬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甘 洁书 记 员 肖文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