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刘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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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875号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刘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刘晗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87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骏,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晗,男,2001年8月22日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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