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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华、高维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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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定华、高维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定华;高维波;申琴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46号之一申请人:李定华,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高维波,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申琴梅,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维波、申琴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利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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