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华、高维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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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定华、高维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定华;高维波;申琴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46号之一申请人:李定华,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高维波,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申琴梅,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维波、申琴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利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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