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慈、梁欠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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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83号案件名称
李梦慈、梁欠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梦慈;梁欠存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83号原告:李梦慈,女,200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杰(系李梦慈之父),住宁晋县。被告:梁欠存,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李梦慈与梁欠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李梦慈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梦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梦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梦慈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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