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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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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35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尖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陈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52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陈某,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马某红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陈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红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完么才项书记员    仁青东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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