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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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352号案件名称
马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尖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某;陈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52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陈某,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马某红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陈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红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完么才项书记员 仁青东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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