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王明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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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288号案件名称
张宝、王明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宝;王明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明云,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宝与被执行人王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1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执行费13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预查封被执行人王明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委状秀苑小区7号1单元15层1号房屋(权证号:20151555,面积97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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