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煌崴水泥熟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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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761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煌崴水泥熟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煌崴水泥熟料有限公司;牛晓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761号原告: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村。法定代表人:邹鹏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民,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煌崴水泥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井李村。法定代表人:乔付卿。被告:牛晓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6日,住河南省郑州龙湖区。原告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煌崴水泥熟料有限公司、牛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河南省星宸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 李 钰书 记 员 :夏高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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