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巧英、刘明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80号案件名称
刘巧英、刘明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巧英;刘明明;屈安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080号原告:刘巧英,女,汉族,1971月11月28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暴家坬。被告:刘明明,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玉家庄村。被告:屈安安,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佳县佳芦镇玉家庄村。刘巧英与刘明明、屈安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收案受理。原告刘巧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明明、屈安安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在刘巧英与刘明明、屈安安财产保全一案中,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刘明明、屈安安8246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明明、屈安安82460元范围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淮阴区桂如祥塑料制品经营部、南京博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异50号 下一篇 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保2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