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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全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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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363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全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全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363号申请人: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0238690G,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石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徐镇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全芳,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于全芳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安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全芳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敏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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