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慧、许其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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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文慧、许其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慧;许其军;刘备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7号之一申请人:张文慧,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许其军,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刘备,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申请人张文慧与被申请人许其军、刘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许其军在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新兴支行账户3209××××2108人民币66.0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青墩营业所账户6031××××5517人民币50.00元、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6223××××8324人民币29.84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新区支行营业部账户4819××××4144CNY0人民币0.50元。申请人张文慧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文慧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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