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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泰和云鼎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1081执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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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1081执1663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泰和云鼎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泰和云鼎丰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08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0QEHQGXC。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琪,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灯塔市泰和云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0TUEBPXR。法定代表人:刁硕。被执行人:灯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铧子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577207030T。法定代表人:于志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灯塔市泰和云鼎丰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灯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共19处厂房及28处办公楼、土地及附属设施已被我院查封、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部分欠款等相关费用;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金 明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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