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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有虎、纪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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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14号
  • 案件名称

    冯有虎、纪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冯有虎;纪飞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14号申请人冯有虎,男,1986年12月02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太皇山188号。被执行人纪飞,男,1982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纪丰大厦,身份证号码:612724198212211717。本院在执行冯有虎与纪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飞向申请人冯有虎支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诉讼费27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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