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小兵、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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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6号案件名称
苟小兵、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苟小兵;杨国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苟小兵,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杨国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苟小兵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强已于2021年9月6日履行完上述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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