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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录与刘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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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114号
  • 案件名称

    陈洪录与刘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洪录;刘丽红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14号原告:陈洪录,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告:刘丽红,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原告陈洪录与被告刘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洪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丽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录撤回对被告刘丽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洪录负担。        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纯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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