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录与刘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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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114号案件名称
陈洪录与刘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洪录;刘丽红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14号原告:陈洪录,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告:刘丽红,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原告陈洪录与被告刘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洪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丽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录撤回对被告刘丽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洪录负担。 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纯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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