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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则、张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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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83号
  • 案件名称

    张虎则、张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虎则;张永峰;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8民初1083号 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变平,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永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6日,陕西省佳县。被告:张虎则,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4日,陕西省佳县。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峰、张虎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虎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虎则 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  宁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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