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周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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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428号案件名称
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周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周福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428号原告: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4MA6FX7YG8P,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桃园9号。经营者:叶庭坤。被告:周福林,男,汉族,1965年10月0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周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思南县腾飞挖机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承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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