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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芳兰、叶林建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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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77号
  • 案件名称

    干芳兰、叶林建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干芳兰;叶林建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77号申请执行人:干芳兰,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林建,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干芳兰与被执行人叶林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叶林建应赔偿干芳兰23517元及诉讼费650元。因叶林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干芳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叶林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叶林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叶林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叶林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叶林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叶林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通过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叶林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叶林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干芳兰,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叶林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干芳兰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叶林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叶林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干芳兰未能提供叶林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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