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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恩、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24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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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24民初2709号
  • 案件名称

    周林恩、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五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林恩;余泽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24民初2709号原告:周林恩,男,汉族,1998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余泽龙,男,汉族,199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隧溪县。原告周林恩诉被告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周林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林恩负担。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怡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24民初2709号原告:周林恩,男,汉族,1998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余泽龙,男,汉族,199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隧溪县。原告周林恩诉被告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周林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林恩负担。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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