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申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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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申25号案件名称
吴宏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宏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宏光,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树祥,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吴宏光因与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宏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我承包土地的亩数比我实际承包亩数多。2、2019年村委会不让我耕种,不应判决我交纳2019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应赔偿我未耕种的损失。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良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当再为其提供再审这种特殊救济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吴宏光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对吴宏光的再审申请事由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宏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茸审 判 员 姜 红审 判 员 董文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振国书 记 员 王香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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