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晨、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5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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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5907号案件名称
张浩晨、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浩晨;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5907号 原告: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博。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浩晨,男,汉族,1999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隆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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