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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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48号案件名称
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瑞祥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国华;唐秀芬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4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82759830,住所地江阴市澄武路11号。法定代表人薛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350221,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才忠。被执行人江阴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2575838Q,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张才忠。被执行人江阴市瑞祥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55122,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祥。被执行人赵国华,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唐秀芬,女,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瑞祥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国华、唐秀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归还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51953.1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03378元;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拍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江阴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瑞祥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国华、唐秀芬对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反担保债权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瑞祥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国华、唐秀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江阴市澳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瑞祥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国华、唐秀芬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赵国华、唐秀芬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6份,双方协商由案外人代为支付10万元后,对上述权利予以放弃,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及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的保险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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