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军、张学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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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329号案件名称
汪海军、张学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汪海军;张学才;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329号原告:汪海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学才,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徐溜街东南方向68米。法定代表人:石华龙。原告汪海军诉被告张学才、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汪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海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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