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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军、张学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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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329号
  • 案件名称

    汪海军、张学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汪海军;张学才;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329号原告:汪海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学才,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徐溜街东南方向68米。法定代表人:石华龙。原告汪海军诉被告张学才、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汪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海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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