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建慧、朱海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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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745号案件名称
茂建慧、朱海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茂建慧;朱海艳;志丹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745号 原告:志丹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康铧,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志丹县。被告:茂建慧,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志丹县。被告:朱海艳,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茂建慧、朱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志丹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交纳694元,由原告志丹县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怀 彬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睿 智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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