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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忠、西安旭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5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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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永忠、西安旭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忠;西安旭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旭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永忠,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旭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旭源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GXXXXX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赵永忠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磊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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