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淑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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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047号案件名称
聂淑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聂淑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047号被执行人:聂淑华。本院关于被执行人聂淑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聂淑华罚金6000.00元,责令聂淑华退赔被害人周枫、周士明、李淑文人民币598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3、在2021年7月5日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聂淑华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赵子锐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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