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张成利通讯店、彭欣等新疆天山商盟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7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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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7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张成利通讯店、彭欣等新疆天山商盟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张成利通讯店;彭欣;新疆天山商盟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张成利通讯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586号10栋2单元102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成利,该点店主。 被执行人:彭欣,女,1976年4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商盟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彭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张成利通讯店与被执行人彭欣、新疆天山商盟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211.1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33211.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证券、有号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登记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冯前程、秦俊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人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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