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35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35号原告:孙某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帮琴、向能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421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