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健侠、沈阳世纪联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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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412号案件名称
公健侠、沈阳世纪联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公健侠;沈阳世纪联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健侠,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世纪联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8-1号(2-15-2)。法定代表人:于江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报春,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公健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世纪联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健侠二审期间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在购货单出具以后其已经支付大部分货款。被上诉人世纪联创公司认为上述款项为支付上诉人公健侠以前欠付的货款。由于上诉人公健侠与被上诉人世纪联创公司在此之前存在多笔业务往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款项及付款数额,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查明上诉人公健侠是否欠付被上诉人世纪联创公司货款,应否承担付款义务。综上,由于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公健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春霞审 判 员 沈维刚审 判 员 张惠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蕾书 记 员 王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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