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琳、易辉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7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715号案件名称
龚琳、易辉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琳;易辉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715号被执行人:龚琳,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被执行人:易辉成,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移送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龚琳、易辉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其不动产、工商登记、社区财产状况及银行存款等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琳、易辉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将龚琳、易辉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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