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明、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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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35号案件名称
李明明、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明明;吴志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吴志杰,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李明明与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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