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68号
  • 案件名称

    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68号申请人: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好军,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财产金额为1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冻结、查封金额为17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成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荣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